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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乡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地方标准
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 行业标准   发布时间:  点击数:93

   

ICS 03.2000

 

A02

 

备案号:

 

DB45

 

2008-12-29发布

 

2009-02-10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 5632008

 

广西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Standard of rating for quality of rural tourism area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乡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划分及标志........................................... 1

 

5 总则................................................................................. 2

 

6 星级划分............................................................................. 2

 

参考文献.............................................................................. 16

 

 

 

 

   

 

本标准以国家旅游局《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为依据,并参考了GB/T 17775200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等相关评定标准而制定。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广西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建刚、余小军、马融、李肇荣、胡志勇、钟泓、谢雨萍。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广西乡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乡村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要求、条件及评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乡村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5566(所有部分)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GB/T 15971  导游服务质量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6868  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SB/T 10001  酒店(饭店)服务规范

 

SB/T 10002  酒店(饭店)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5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乡村旅游

 

乡村旅游是以乡村自然生态环境,独特的农业生产形态、社会生活方式,民俗风情,传统的乡村文化,优美的田园风光和乡村聚落景观等为主要旅游吸引物,进行观光、游览、学习、体验、娱乐、餐饮、购物、学习、休闲度假等形式的旅游活动。

 

3.2 

 

乡村旅游区(点)

 

乡村旅游区(点)是指以具有一定数量规模且地理较为集中的乡村房屋、建筑设施和农民(渔民)家庭为接收单位,以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文化及农业生产、生活和乡村聚落景观等乡村旅游资源为主要旅游吸引物,具有观光、游览、餐饮、体验、娱乐、学习、购物、休闲度假等功能的乡村旅游活动的区(点)。

 

4 乡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划分及标志

 

4.1 乡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

 

乡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乡村旅游区(点)的基础服务设施、旅游服务设施、旅游产

 

品、旅游经营管理、旅游服务质量、旅游服务人员、旅游安全卫生、旅游环境保护等软硬件水平进行评分确定。

 

乡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由当地开展乡村旅游接待业务的集体性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评合格后向地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地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复核合格后报广西区旅游局乡村旅游评定工作机构负责评定。乡村旅游区(点)由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实行属地化管理。

 

4.2 质量等级的划分与标志

 

根据乡村旅游区(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质量要求,可划分为四个等级,等级越高,表示乡村旅游区(点)质量与服务水平越高。

 

乡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形式用五角星图形表示,用一颗星表示一星级,两颗星表示二星级,三颗星表示三星级,四颗星表示四星级。未经等级评定的乡村旅游区(点)不得使用乡村旅游区(点)等级标志。

 

4.3 标志、标牌、证书规定

 

乡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标志、标牌、证书由广西区乡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规定。

 

5 总则

 

乡村旅游区(点)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安全标准、卫生、环境及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可概括为:设施齐备,卫生、环境达标,服务规范,安全有序。

 

6 星级划分

 

6.1 一星级乡村旅游区(点)

 

6.1.1 基础设施

 

6.1.1.1 交通设施

 

6.1.1.1.1 旅游区(点)交通基本通畅,具有可进入性。

 

6.1.1.1.2 具有停车(船)场所,场地较平整坚实或水域较畅通,有相应标志。

 

6.1.1.2 供水供电

 

6.1.1.2.1 有供水供电设施,且设备运行正常。

 

6.1.1.2.2 有供电设备,供电方式安全、可靠。

 

6.1.2 旅游服务设施

 

6.1.2.1 旅游区(点)内交通

 

旅游区(点)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基本合理、顺畅。

 

6.1.2.2 游客接待中心

 

游客接待中心应有以下服务内容:

 

a)     有游客咨询接待点;

 

b)     1种以上旅游公众信息资料,如: 科普读物、宣传促销资料、音像制品和导览图等;

 

c)     1个以上乡村旅游区(点)导游或讲解员。

 

6.1.2.3 厨房

 

6.1.2.3.1 厨房布局合理,乡村旅游区(点)内使用面积应与接待能力相适应。

 

6.1.2.3.2 厨房地面采用硬化处理。

 

6.1.2.3.3 烹饪处、凉菜处应分开设置。烹饪加工工具生熟分开。

 

6.1.2.3.4 有餐()具洗涤池、清洗池。

 

6.1.2.3.5 有冷藏、冷冻和消毒设施。

 

6.1.2.3.6 有必备的通风排烟设施。

 

6.1.2.3.7 有基本的防蝇、防虫、防鼠、防尘及污水达标排放设施。

 

6.1.2.3.8 有垃圾桶,并保持外部整洁。

 

6.1.2.4 餐厅

 

6.1.2.4.1 餐厅位置合理,采光通风良好,乡村旅游区(点)内使用面积不少于30 m2

 

6.1.2.4.2 餐厅地面已作硬化处理,防滑、易于清洗。

 

6.1.2.4.3 餐厅桌椅、餐具基本配套。

 

6.1.2.4.4 有当地乡村特色菜谱。

 

6.1.2.5 洗手间

 

6.1.2.5.1 有公共洗手间,设计合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1.2.5.2 男女洗手间分开设置,厕位不少于2个。

 

6.1.2.5.3 采光、通风、照明条件良好,除臭措施有效。

 

6.1.2.5.4 洗手间内设备、环境整洁,防蚊蝇。

 

6.1.2.5.5 设有排污通道,防污、防腐、防渗漏,污水排放达标。

 

6.1.2.6 标识

 

6.1.2.6.1 乡村旅游区(点)内标识基本符合旅游区公共信息图形标识要求。

 

6.1.2.6.2 各区域有标识,且清晰、明确、整洁。

 

6.1.2.7 游乐设施

 

6.1.2.7.1 有游乐设施。

 

6.1.2.7.2 游乐设施安全、可靠。

 

6.1.2.8 购物设施

 

有土特产品等商品经营点。

 

6.1.2.9 垃圾处理器具

 

6.1.2.9.1 有垃圾桶,且数量基本满足需求。

 

6.1.2.9.2 垃圾桶布局合理。

 

6.1.3 旅游产品

 

6.1.3.1 乡村自然生态环境保持乡土特色。

 

6.1.3.2 已形成2处以上的参观点,并设有2种以上的乡村娱乐体验项目。

 

6.1.3.3 有1条以上旅游路线,内容编排合理,内容丰富。

 

6.1.4 旅游经营管理

 

6.1.4.1 有市场管理机构,管理基本有效。

 

6.1.4.2 有市场管理人员,旅游秩序正常。

 

6.1.4.3 建立有经营管理制度,执行基本有效。

 

6.1.4.4 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投诉电话,能及时受理旅游投诉。

 

6.1.5 旅游服务质量

 

6.1.5.1 基本要求

 

6.1.5.1.1 能提供咨询和投诉服务、讲解服务、餐饮服务、购物服务。

 

6.1.5.1.2 各项服务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

 

6.1.5.1.3 服务主动热情,用语文明,待人礼貌。

 

6.1.5.2 导游或讲解服务

 

有导游或讲解员,能为游客提供基本的导游或讲解服务。

 

6.1.5.3 咨询服务

 

6.1.5.3.1 设有旅游咨询服务电话,有旅游咨询服务人员,能为游客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6.1.5.3.2 礼貌待客,微笑服务,热情亲切,真诚友好,耐心周到,主动服务。

 

 

 

6.1.5.4 餐饮服务

 

6.1.5.4.1 餐饮服务符合SB/T 10001SB/T 10002的要求。

 

6.1.5.4.2 食品卫生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有预防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的制度和措施。

 

6.1.5.4.3 餐饮污水、油烟等按规定排放。

 

6.1.5.4.4 饮食能基本满足广大游客就餐要求。

 

6.1.5.4.5 能提供当地乡村特色的菜点。

 

6.1.5.5 购物服务

 

6.1.5.5.1 旅游商品的经营符合GB/T 16868的规定。

 

6.1.5.5.2 旅游商品应质量合格,明码标价,无欺诈行为。

 

6.1.5.5.3 无强买强卖、尾随兜售等行为。

 

6.1.5.5.4 有2种以上当地乡土特色产品供应。

 

6.1.6 旅游服务人员

 

6.1.6.1 基本要求

 

6.1.6.1.1 应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宾客至上、文明有礼、团结协作、爱岗敬业。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尊重游客的民族习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

 

6.1.6.1.2 应具备基本的专业素质,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职工作的管理规范及服务标准,能基本掌握本岗位的专业知识、作业规范和服务技能。

 

6.1.6.1.3 应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基本的口头语言表达能力,称谓规范,用语礼貌。

 

6.1.6.1.4 应了解各种类应急事件处理方案、投诉处理程序、概况及各个游览点的基本情况、景区内购物、休息、公厕、安全等与游客相关设施的位置。

 

6.1.6.2 导游或讲解人员

 

6.1.6.2.1 遵纪守法、遵守公德、尽职尽责,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6.1.6.2.2 能使用普通话讲解。

 

6.1.6.2.3 熟悉讲解内容,基本掌握旅游区(点)主要景观、景点的相关知识,能回答游客有关旅游的常识

 

性问题。

 

6.1.6.2.4 经过旅游部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6.1.6.3 餐饮服务人员

 

6.1.6.3.1 餐饮服务人员经专门培训,了解服务规范和礼仪。

 

6.1.6.3.2 餐饮服务人员符合餐饮服务人员健康要求,并持健康合格证书上岗。

 

6.1.6.3.3 基本了解餐厅的主要菜点的名称及主要原材料等相关知识。

 

6.1.6.4 涉及安全的工作人员

 

6.1.6.4.1 机动驾驶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专业救护人员等涉及安全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技能证书上岗。

 

6.1.6.4.2 保安人员经专业培训,仪容整洁,文明礼貌,恪尽职守。

 

6.1.6.5 其他人员

 

其他人员经过必要的岗前业务培训,国家有规定持证上岗的应取得相应证书。

 

6.1.7 旅游安全

 

6.1.7.1 建立有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有安全岗位,配置有相应安全人员。

 

6.1.7.2 厨房、餐厅、客房等服务场所配备有消防设施。

 

6.1.7.3 有安全防护设施,并运行正常。

 

6.1.7.4 旅游区(点)内或附近有医疗点,并配备有医务人员和常备的药品。

 

 

 

6.1.8 旅游环境保护

 

6.1.8.1 建立环境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执行。

 

6.1.8.2 生态状况良好,环境整洁。

 

6.1.8.3 当地特色自然资源、历史古迹、文物和特色建筑物基本得到保护。

 

6.2 二星级乡村旅游区(点)

 

6.2.1 基础设施

 

6.2.1.1 交通设施

 

6.2.1.1.1 旅游区(点)交通基本通畅,有四级公路通往,可进入性较好。

 

6.2.1.1.2 有停车(船)场所,布局较合理,容量能基本满足需求,场地较平整坚实或水域较畅通,标志醒目。

 

6.2.1.2 供水供电

 

6.2.1.2.1 有供水的设备,且设备运行正常。

 

6.2.1.2.2 供电方式安全、可靠,有应急灯等停电应急器具。

 

6.2.2 旅游服务设施

 

6.2.2.1 旅游区(点)内交通

 

6.2.2.1.1 乡村旅游区(点)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

 

6.2.2.1.2 乡村旅游区(点)内建有游客步道。

 

6.2.2.2 游客接待中心

 

游客接待中心应有以下服务内容:

 

a)       乡村旅游区(点)范围内有为游客提供咨询服务的场所,且面积不少于20 m2

 

b)       2种以上旅游公众信息资料,如: 科普读物、宣传促销资料、音像制品和导览图等;

 

c)       2名以上导游或讲解员。

 

6.2.2.3 客房

 

6.2.2.3.1 在乡村旅游区(点)范围内,能提供10人以下的住宿设施。最小客房面积不小于7.5 m2

 

6.2.2.3.2 有电视,客房内其他配套设施与用具配备齐全。

 

6.2.2.3.3 客房床单、被套、枕巾等用品能勤换洗、干净整洁,基本能做到一客一换。

 

6.2.2.3.4 有公共洗浴设施和公共卫生间。

 

6.2.2.3.5 8 h供应热水。

 

6.2.2.4 厨房

 

6.2.2.4.1 厨房布局合理,使用面积应与接待能力相适应。

 

6.2.2.4.2 厨房地面采用硬化处理,防滑,易于冲洗。墙面瓷砖墙裙不得低于1.3 m

 

6.2.2.4.3 设有烹饪间和凉菜处理点。烹饪加工器具生熟分开。

 

6.2.2.4.4 有餐()具洗涤池、清洗池和消毒器具。

 

6.2.2.4.5 有200 L 以上的冷藏、冷冻设备。

 

6.2.2.4.6 有合理良好的通风排烟设施,饮食油烟达标排放。

 

6.2.2.4.7 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存放容器并保持外部整洁。

 

6.2.2.4.8 有较好的防虫、防蝇、防鼠、防尘及污水达标排放设施。

 

6.2.2.5 餐厅

 

6.2.2.5.1 餐厅位置合理,采光通风良好,乡村旅游区(点)范围内餐厅总面积不少于50 m2

 

6.2.2.5.2 餐厅地面已作硬化处理,防滑、易于清洗。

 

6.2.2.5.3 桌椅、餐具、酒具配套齐全。

 

6.2.2.5.4 有当地乡村特色菜谱。

 

6.2.2.6 洗手间

 

6.2.2.6.1 公共洗手间面积应满足接待需要,不少于4 m2,设计合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2.2.6.2 男女洗手间分开设置,男女厕位比符合旅游厕所标准。

 

6.2.2.6.3 采光、通风、照明条件良好,除臭措施有效。

 

6.2.2.6.4 洗手间设备整洁,防蚊蝇。

 

6.2.2.6.5 有直接排污管道,单独设置化粪池。防污、防腐、防渗漏,污水排放达标。

 

6.2.2.6.6 有手纸筐、洗手池。

 

6.2.2.7 标识

 

6.2.2.7.1 按GB/T 15566(所有部分)要求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且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

 

6.2.2.7.2 乡村旅游区(点)内标识符合旅游景区图形标识要求。

 

6.2.2.7.3 各区域有标识,且清晰、明确、整洁。

 

6.2.2.7.4 危险地段标志明显,有夜间照明。

 

6.2.2.8 游乐设施

 

6.2.2.8.1 应有2种以上游乐设施。

 

6.2.2.8.2 游乐设施环保、安全、可靠。

 

6.2.2.9 购物设施

 

6.2.2.9.1 有土特产品等商品经营点。

 

6.2.2.9.2 场地布局合理,整洁卫生。

 

6.2.2.9.3 设施摆放整齐。

 

6.2.2.9.4 有简单装修。

 

6.2.2.10 垃圾处理器具

 

6.2.2.10.1 垃圾桶数量充足,可进行分类收集。

 

6.2.2.10.2 垃圾桶布局合理。

 

6.2.3 旅游产品

 

6.2.3.1 乡村自然生态环境保持乡土特色。

 

6.2.3.2 已形成3处以上的参观点,并设有3种以上的乡村娱乐体验项目。

 

6.2.3.3 有1条以上旅游路线,内容编排合理,内容丰富。

 

6.2.4 旅游经营管理

 

6.2.4.1 有市场管理机构,管理效果较好。

 

6.2.4.2 有市场管理人员,旅游秩序健康正常。

 

6.2.4.3 经营管理制度较健全,执行效果较好。

 

6.2.4.4 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投诉电话,有人员受理旅游投诉。游客投诉问题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6.2.5 旅游服务质量

 

6.2.5.1 基本要求

 

应具备以下四种基本要求:

 

a)       能提供咨询和投诉服务、讲解服务、餐饮服务、购物服务;

 

b)       各项服务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

 

c)       服务热情,用语文明,待人礼貌;

 

d)       服务规范。

 

6.2.5.2 导游或讲解服务

 

6.2.5.2.1 有导游或讲解员,能为游客提供基本的导游或讲解服务。

 

6.2.5.2.2 讲解内容科学、准确、生动,具有知识性、趣味性。

 

6.2.5.3 咨询服务

 

6.2.5.3.1 设有旅游咨询服务电话,有旅游咨询服务人员,能为游客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6.2.5.3.2 礼貌待客,微笑服务,热情亲切,真诚友好,耐心周到,主动服务。

 

6.2.5.3.3 有问必答。如对客人提出的问题不能解决时,能耐心解释。

 

6.2.5.4 餐饮服务

 

6.2.5.4.1 餐饮服务应符合SB/T 10001SB/T 10002的要求。

 

6.2.5.4.2 食品卫生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有预防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的制度和措施,餐饮场所达到GB 16153规定的要求。

 

6.2.5.4.3 餐饮污水、油烟等按规定排放。

 

6.2.5.4.4 饮食能较好满足广大游客就餐要求。

 

6.2.5.4.5 能提供3种以上味道纯正、营养丰富的当地乡村特色菜点。

 

6.2.5.5 购物服务

 

6.2.5.5.1 旅游商品的经营应符合GB/T 16868的规定。

 

6.2.5.5.2 旅游商品应质量合格,明码标价,无欺诈行为

 

6.2.5.5.3 无强买强卖、尾随兜售等行为。

 

6.2.5.5.4 有3种以上当地乡土特色产品供应。

 

6.2.5.5.5 服务热情周到、用语文明。

 

6.2.6 旅游服务人员

 

6.2.6.1 基本要求

 

6.2.6.1.1 应具备较好的职业道德,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宾客至上、文明有礼、团结协作、爱岗敬业。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尊重游客的民族习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

 

6.2.6.1.2 应具备较好的专业素质,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职工作的管理规范及服务标准,能基本掌握本岗位的专业知识、作业规范和服务技能。

 

6.2.6.1.3 应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较好的口头语言表达能力,称谓规范,用语礼貌。

 

6.2.6.1.4 应掌握各种类应急事件处理方案、投诉处理程序、概况及各个游览点的基本情况、景区内购物、休息、公厕、安全等与游客相关设施的位置。

 

6.2.6.2 导游或讲解人员

 

6.2.6.2.1 遵纪守法、遵守公德、尽职尽责,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6.2.6.2.2 能使用普通话讲解,语言准确、生动、形象、富有表达力。

 

6.2.6.2.3 熟悉讲解内容,基本掌握旅游区(点)主要景观、景点的相关知识,能回答游客有关旅游的常识性问题。

 

6.2.6.2.4 经过旅游部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6.2.6.2.5 服装要整洁、得体。

 

6.2.6.2.6 举止大方、端庄、稳重,表情自然、诚恳、和蔼,无不合礼仪的生活习惯。

 

6.2.6.3 餐饮服务人员

 

6.2.6.3.1 餐饮服务人员经专门培训,基本掌握服务规范和礼仪。

 

6.2.6.3.2 餐饮服务人员符合餐饮服务人员健康要求,并持健康合格证书上岗。

 

6.2.6.3.3 基本了解餐厅的主要菜点的名称,掌握主要原材料等相关知识。

 

6.2.6.4 涉及安全的工作人员

 

6.2.6.4.1 机动驾驶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专业救护人员等涉及安全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技能证书上岗。

 

6.2.6.4.2 保安人员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仪容整洁,文明礼貌、恪尽职守。

 

6.2.6.5 其他人员

 

其他人员经过必要的岗前素质和技能培训,国家有规定持证上岗的应取得相应证书。

 

6.2.7 旅游安全

 

6.2.7.1 建立有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有安全岗位,配置有相应安全人员。

 

6.2.7.2 厨房、餐厅、客房等服务场所要配备有消防设施。

 

6.2.7.3 有安全防护设施,并运行正常。

 

6.2.7.4 旅游区(点)内或附近有医疗点,并配备有医务人员和常备的医药。

 

6.2.7.5 每年进行安全工作检查,并有记录。

 

6.2.8 旅游环境保护

 

6.2.8.1 建立环境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执行。

 

6.2.8.2 生态状况良好,环境整洁。

 

6.2.8.3 当地特色自然资源、历史古迹、文物和特色建筑物基本得到保护。

 

6.3 三星级乡村旅游区(点)

 

6.3.1 基础设施

 

6.3.1.1 交通设施

 

6.3.1.1.1 通往旅游区(点)的交通设施完备,进出便捷。具有三级以上公路或航道连接或具有旅游专线等便捷交通工具。

 

6.3.1.1.2 有专用停车(船)场所,布局较合理,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容量能满足停放5辆中型巴士需求,场地较平整坚实或水域较畅通,标志醒目。

 

6.3.1.2 供水供电

 

6.3.1.2.1 有储存、输送等供水的设备及管线。且24 h运行正常。

 

6.3.1.2.2 有供电设备,供电方式安全,可靠。配有小型发动机和停电应急器具。

 

6.3.1.3 通讯设施

 

6.3.1.3.1 旅游区(点)出入口及旅客集中的场所设有公用电话。

 

6.3.1.3.2 公用电话设施与周边环境协调,标志美观显目。

 

6.3.1.3.3 公用电话线路畅通,信号清晰,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

 

6.3.2 旅游服务设施

 

6.3.2.1 旅游区(点)内交通

 

6.3.2.1.1 游览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

 

6.3.2.1.2 参观点建有旅客步道和专门参观通道。

 

6.3.2.2 游客接待中心

 

6.3.2.2.1 有为游客提供咨询服务游客咨询中心,面积不少于30 m2

 

6.3.2.2.2 有3种以上的旅游公众信息资料(如科普读物、宣传促销资料、音像制品和导览图等),且内容丰富,制作良好,适时更新。

 

6.3.2.2.3 有2名以上导游或讲解员。

 

6.3.2.3 客房

 

6.3.2.3.1 有可同时容纳10人以上的住宿设施,其中有30%的标准间,最小客房面积不少于10 m2.标准间配备有安全卫生的制冷或采暖设施,通风采光。

 

6.3.2.3.2 有彩色电视机,客房内其他配套设施与用具的配备较为齐备。

 

6.3.2.3.3 客房床单、被套、枕巾等用品能勤换洗、干净整洁,做到一客一换。

 

6.3.2.3.4 有公共洗浴设施和公共卫生间,标准间设有洗浴设施和卫生间。

 

6.3.2.3.5 16 h供应热水。

 

6.3.2.4 厨房

 

6.3.2.4.1 厨房布局流程合理,乡村旅游区(点)内使用总面积应与接待能力相适应。

 

6.3.2.4.2 厨房地面采用硬化处理,防滑、有地沟,易于冲洗。墙面瓷砖墙裙不得低于1.5 m

 

6.3.2.4.3 烹饪间、凉菜处、洗碗处应分设。烹饪加工器具生熟分开。

 

6.3.2.4.4 有餐()具洗涤池、清洗池、且独立分设。

 

6.3.2.4.5 有消毒专用设备

 

6.3.2.4.6 有320 L的冷藏、冷冻设备。

 

6.3.2.4.7 有合理良好的通风排烟设施,饮食油烟达标排放。

 

6.3.2.4.8 有完善的防蝇、防鼠、防虫、防尘及污水达标排放设施。

 

6.3.2.4.9 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密闭废弃物存放容器并保持外部整洁。

 

6.3.2.5 餐厅

 

6.3.2.5.1 餐厅位置合理,通风采光良好,有窗帘,乡村旅游区(点)范围内餐厅使用面积不少于80 m2

 

6.3.2.5.2 餐厅地面已作硬化处理,防滑、易于清洗。

 

6.3.2.5.3 有酒水台、备餐柜、乡土特色包间。包间不少于2间。

 

6.3.2.5.4 桌椅、用具、餐具、酒具、茶具配套。

 

6.3.2.5.5 有当地乡村特色菜谱。

 

6.3.2.5.6 灯光照明充足。

 

6.3.2.6 洗手间

 

6.3.2.6.1 公共洗手间面积不少于6 m2,设计合理,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相协调。

 

6.3.2.6.2 男女厕所分开设置,男女厕位符合旅游厕所标准,冲洗设备齐全完好。

 

6.3.2.6.3 通风、采光、照明条件良好,除臭措施有效,效果好。

 

6.3.2.6.4 厕所内设备、环境整洁,无蚊蝇。

 

6.3.2.6.5 有直排污水管道,单独设立化粪池,防渗、防腐、密封,能有效处理粪便,污水达标排放。

 

6.3.2.6.6 提供有手纸、手纸筐、洗手池(配备洗涤品)

 

6.3.2.7 标识

 

6.3.2.7.1 按GB/T 15566(所有部分)要求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且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

 

6.3.2.7.2 乡村旅游区(点)内标识符合旅游景区图形标识要求。

 

6.3.2.7.3 各区域有标识,且清晰、明确、整洁。点内入口处设有导览图、说明牌,主要交通道路设有交通指示牌。

 

6.3.2.7.4 危险地段标志明显,有夜间照明。

 

6.3.2.8 游乐设施

 

6.3.2.8.1 应有3种以上游乐设施。

 

6.3.2.8.2 游乐设施环保、安全、可靠。

 

6.3.2.8.3 有依据农事节气组织特色农业观光和体验活动的设施。

 

6.3.2.9 购物设施

 

6.3.2.9.1 有土特产品经营商店。

 

6.3.2.9.2 场地布局合理,整洁卫生。

 

6.3.2.9.3 设施摆放整齐。

 

6.3.2.9.4 装修有特色,与周边的景观、环境氛围比较协调。

 

6.3.2.10 垃圾处理器具

 

6.3.2.10.1 垃圾桶数量充足,可进行分类收集。

 

6.3.2.10.2 布局合理、外观整洁,具有乡土特色。

 

6.3.3 旅游产品

 

6.3.3.1 乡村自然生态环境保持乡土特色。

 

6.3.3.2 已形成4处以上的参观点,并设有4种以上的乡村娱乐体验项目。

 

6.3.3.3 有与结合农业节气开展的农耕体验活动。

 

6.3.3.4 有2条以上旅游路线,内容编排合理,内容丰富。

 

6.3.4 旅游经营管理

 

6.3.4.1 有专职旅游市场管理机构,管理效果较好。

 

6.3.4.2 有专职市场管理人员,旅游秩序健康正常。

 

6.3.4.3 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效果较好。

 

6.3.4.4 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投诉电话,有受理旅游投诉人员。游客投诉问题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6.3.5 旅游服务质量

 

6.3.5.1 基本要求

 

6.3.5.1.1 能提供较规范的咨询和投诉服务、讲解服务、餐饮服务、购物服务。

 

6.3.5.1.2 各项服务应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

 

6.3.5.1.3 服务热情、用语文明,待人礼貌。

 

6.3.5.1.4 各项服务规范较健全,并有效执行。

 

6.3.5.2 导游或讲解服务

 

6.3.5.2.1 有导游或讲解员,能为游客提供基本的导游或讲解服务。

 

6.3.5.2.2 讲解内容科学、准确、生动,具有浓厚的知识性、趣味性。

 

6.3.5.2.3 协助有关人员解决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6.3.5.3咨询服务

 

6.3.5.2.4 设有专门的游客咨询处,配置有旅游咨询服务电话,有1个以上的专职旅游咨询服务人员,为游客提供良好的旅游咨询服务。

 

6.3.5.2.5 礼貌待客,微笑服务,热情亲切,真诚友好,耐心周到,主动服务。

 

6.3.5.2.6 有问必答。如对客人提出的问题不能解决时,应耐心解释。

 

6.3.5.2.7 回答问题迅速、准确。

 

6.3.5.3 餐饮服务

 

6.3.5.3.1 餐饮服务符合SB/T 10001SB/T 10002的要求。

 

6.3.5.3.2 食品卫生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有预防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的制度和措施,餐饮场所达到GB 16153规定的要求。

 

6.3.5.3.3 餐饮污水、油烟等按规定排放。

 

6.3.5.3.4 饮食能很好满足广大游客就餐要求。

 

6.3.5.3.5 能提供4种以上味道纯正,营养丰富的当地乡村特色菜点。

 

6.3.5.4 购物服务

 

6.3.5.4.1 旅游商品的经营应符合GB/T 16868的规定。

 

6.3.5.4.2 旅游商品应质量合格,明码标价,无欺诈行为。

 

6.3.5.4.3 无强买强卖、尾随兜售等行为。

 

6.3.5.4.4 有4种以上当地乡土特色产品供应,且特色鲜明,包装精美。

 

6.3.5.4.5 服务热情周到、用语文明。

 

6.3.6 旅游服务人员

 

6.3.6.1 基本要求

 

6.3.6.1.1 应具备良好的的职业道德,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宾客至上、文明有礼、团结协作、爱岗敬业。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尊重游客的民族习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

 

6.3.6.1.2 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较好的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职工作的管理规范及服务标准,能较好的掌握本岗位的专业知识、作业规范和服务技能。

 

6.3.6.1.3 应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较好的书口头语言表达能力,称谓规范,用语礼貌。

 

6.3.6.1.4 应熟悉各种类应急事件处理方案、投诉处理程序、概况及各个游览点的基本情况、景区内购物、休息、公厕、安全等与游客相关设施的位置。

 

6.3.6.1.5 主要管理人员经自治区级旅游部门组织的乡村旅游业务技能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6.3.6.2 导游或讲解人员

 

6.3.6.2.1 遵纪守法、遵守公德、尽职尽责,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6.3.6.2.2 能使用普通话讲解,语言准确、生动、形象、富有表达力。

 

6.3.6.2.3 熟悉讲解内容,基本掌握旅游区(点)主要景观、景点的相关知识,能回答游客有关旅游的常识性问题。

 

6.3.6.2.4 经过旅游部门专门培训,持证、挂牌、着工装上岗。

 

6.3.6.2.5 着装要整洁、得体。

 

6.3.6.2.6 举止大方、端庄、稳重,表情自然、诚恳、和蔼,无不合礼仪的生活习惯。

 

6.3.6.2.7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应变等办事能力。

 

6.3.6.3 餐饮服务人员

 

6.3.6.3.1 餐饮服务人员经专门培训,熟悉服务规范和礼仪。

 

6.3.6.3.2 餐饮服务人员符合餐饮服务人员健康要求,并持健康合格证书上岗。

 

6.3.6.3.3 熟知餐厅的主要菜点的名称及主要原材料等相关知识。

 

6.3.6.3.4 着工装、挂牌上岗。

 

6.3.6.4 涉及安全的工作人员

 

6.3.6.4.1 机动驾驶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专业救护人员等涉及安全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技能证书上岗。

 

6.3.6.4.2 保安人员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仪容整洁,文明礼貌,恪尽职守。

 

6.3.6.5 其他人员

 

其他人员经过必要的岗前素质和技能培训,国家有规定持证上岗的应取得相应证书。

 

6.3.7 旅游安全

 

6.3.7.1 建立有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有安全岗位,配置有相应安全人员。

 

6.3.7.2 厨房、餐厅、客房等服务场所配备有消防设施。

 

6.3.7.3 有安全防护设施,并运行正常。

 

6.3.7.4 旅游区(点)设有医务室,并配备有医务人员和常备的医药。

 

6.3.7.5 每年进行安全工作检查,并有记录。

 

6.3.7.6 无重大安全事故。

 

6.3.8 旅游环境保护

 

6.3.8.1 建立环境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执行。

 

6.3.8.2 生态状况良好,环境整洁。

 

6.3.8.3 当地特色自然资源、历史古迹、文物和特色建筑物基本得到保护。

 

6.3.8.4 周边环境协调,无污染单位。

 

6.4 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点)

 

6.4.1 基础设施

 

6.4.1.1 交通设施

 

6.4.1.1.1 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具有三级以上公路通往旅游区(点),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6.4.1.1.2 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且管理完善,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停放10辆旅游巴士。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志规范、醒目。

 

6.4.1.2 供水供电

 

6.4.1.2.1 有供水的设备。供水设备环保节能,且24 h运行正常。

 

6.4.1.2.2 有供电设备,供电方式安全,可靠。且配备有小型发动机和停电应急器具,发动机保养良好。

 

6.4.1.3 通讯设施

 

6.4.1.3.1 旅游区(点)出入口及旅客集中的场所设有公用电话。

 

6.4.1.3.2 公用电话设施与周边环境协调,标志美观显目。

 

6.4.1.3.3 公用电话线路畅通,信号清晰,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

 

6.4.1.3.4 旅游区(点)内有畅通有效的广播通讯服务网、报警电话。

 

 

 

6.4.2 旅游服务设施

 

6.4.2.1 旅游区(点)内交通

 

6.4.2.1.1 乡村旅游区(点)有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且布局合理、顺畅。

 

6.4.2.1.2 参观点建有旅客步道和专门参观通道。1公里以上参观点之间配备有运送游客的环保交通工具。

 

6.4.2.2 游客接待中心

 

游客接待中心应有以下服务内容:

 

a)       乡村旅游区(点)范围内有为游客提供咨询服务游客咨询中心,面积不少于40 m2

 

b)       3种以上的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宣传促销资料、音像制品和导览图等)内容丰富,制作良好,适时更新;

 

c)       2名以上导游或讲解员。

 

6.4.2.3 综合服务设施

 

乡村旅游区(点)应有以下服务设施:

 

a    设置公用电话;

 

b    有必要的消防设施;

 

c    有服务总台,位置醒目、合理、宽敞,有装饰、标识,提供咨询、宣传品、价目表、小件物品寄存、雨伞、紧急救助室和网络等服务项目。

 

6.4.2.4 会议设施

 

6.4.2.4.1 有容纳50人以上的会议厅。

 

6.4.2.4.2 有必要的会议用音响、电脑等设备。

 

6.4.2.5 客房

 

6.4.2.5.1 有可同时容纳20人以上的住宿设施,其中有50%的标准间,最小客房面积不少于12 m2。标准间配备有安全卫生的制冷或采暖设施,通风采光。

 

6.4.2.5.2 有彩色电视,客房内其他配套设施与用具的配备较为齐备。

 

6.4.2.5.3 客房床单、被套、枕巾等用具使用白色棉制品,能勤换洗、干净整洁,做到一客一换。

 

6.4.2.5.4 客房被褥、枕巾等用具能统一收集、统一清洗消毒,一客一换。

 

6.4.2.5.5 客房有遮光窗帘,并具备防噪隔音措施。

 

6.4.2.5.6 有公共洗浴设施和卫生间,标准间设有洗浴设施和卫生间。

 

6.4.2.5.7 24 h供应热水。

 

6.4.2.6 厨房

 

6.4.2.6.1 厨房布局流程合理,乡村旅游区(点)的厨房使用总面积应与接待能力相适应。

 

6.4.2.6.2 厨房地面采用硬化处理,防滑、有地沟,易于冲洗。墙面瓷砖墙裙不得低于1.8 m

 

6.4.2.6.3 设有独立的烹饪间、凉菜间。烹饪加工器具生熟分开,凉菜间应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口。

 

6.4.2.6.4 餐()具洗涤池、清洗池、消毒池应独立分设。

 

6.4.2.6.5 有专用清洗消毒设施。

 

6.4.2.6.6 有500 L 以上的冷藏、冷冻设备。生熟食品分柜储藏。

 

6.4.2.6.7 有合理良好的通风排烟设施,饮食油烟达标排放。

 

6.4.2.6.8 有完善的防蝇、防鼠、防虫、防尘及污水达标排放设施。

 

6.4.2.6.9 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密闭废弃物存放容器并保持外部整洁。

 

6.4.2.7 餐厅

 

6.4.2.7.1 餐厅位置合理,通风采光良好,有窗帘,台布。乡村旅游区(点)内餐厅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00 m2

 

6.4.2.7.2 餐厅地面已作硬化处理,防滑、易于清洗。

 

6.4.2.7.3 有酒水台、备餐柜、包间。包间不少于5间,并体现乡土风格。

 

6.4.2.7.4 桌椅、用具、餐具、酒具、茶具配套。

 

6.4.2.7.5 灯光照明充足。

 

6.4.2.7.6 有印制精美的中英文菜谱。

 

6.4.2.8 洗手间

 

6.4.2.8.1 公共洗手间面积不少于10 m2,设计合理,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相协调。

 

6.4.2.8.2 男女厕所分开设置,男女厕位符合旅游厕所标准,冲洗设备齐全完好。

 

6.4.2.8.3 通风、采光、照明条件良好,除臭措施有效,效果好。

 

6.4.2.8.4 厕所内设备环境整洁,无蚊蝇。

 

6.4.2.8.5 有直排污水管道,单独设立化粪池,防渗、防腐、密封,能有效处理粪便,污水达标排放

 

6.4.2.8.6 提供有手纸、手纸筐、洗手池(配备洗涤品)、镜台。

 

6.4.2.8.7 有便于残疾人使用的设备。

 

6.4.2.9 标识

 

6.4.2.9.1 按GB/T 15566(所有部分)要求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且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

 

6.4.2.9.2 乡村旅游区(点)内标识符合旅游景区图形标识要求。

 

6.4.2.9.3 各区域有标识,且清晰、明确、整洁。区(点)内入口处设有中英文导览图、说明牌,主要交通道路设有交通指示牌。

 

6.4.2.9.4 危险地段标志明显,有夜间照明。

 

6.4.2.10 游乐设施

 

6.4.2.10.1 有4种以上游乐设施。

 

6.4.2.10.2 游乐设施环保、安全、可靠。

 

6.4.2.10.3 有依据农事节气组织特色农业观光和体验活动的设施。

 

6.4.2.10.4 有民俗歌舞表演设施。

 

6.4.2.11 购物设施

 

6.4.2.11.1 有土特产品经营商店。

 

6.4.2.11.2 购物场所布局合理。

 

6.4.2.11.3 设施摆放有序,整洁卫生。

 

6.4.2.11.4 装修特色突出,与周边的景观、环境氛围协调一致。

 

6.4.2.12 垃圾处理器

 

6.4.2.12.1 有垃圾桶数量充足,可进行分类收集。

 

6.4.2.12.2 布局合理、外观整洁,与环境协调和谐,具有乡土特色。

 

6.4.3 旅游产品

 

6.4.3.1 乡村自然生态环境保持乡土特色。

 

6.4.3.2 已形成4处以上的参观点,并设有4种以上的乡村娱乐体验项目。

 

6.4.3.3 有与结合农业节气开展的农耕体验大型节庆项目。

 

6.4.3.4 有3条以上旅游路线,内容编排合理,内容丰富。

 

6.4.4 旅游经营管理

 

6.4.4.1 有专职市场管理机构,管理效果良好。

 

6.4.4.2 有专职市场管理人员,旅游秩序健康良好。

 

6.4.4.3 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效果较好。

 

6.4.4.4 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投诉电话,有受理旅游投诉人员。游客投诉问题能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

 

6.4.5 旅游服务质量

 

6.4.5.1 基本要求

 

6.4.5.1.1 能提供完全规范的、优质的咨询和投诉服务、讲解服务、餐饮服务、购物服务。

 

6.4.5.1.2 各项服务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

 

6.4.5.1.3 服务热情、用语文明,待人礼貌。

 

6.4.5.1.4 各项服务规范、优质。建立服务质量监督组。

 

6.4.5.1.5 并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6.4.5.2 导游或讲解服务

 

6.4.5.2.1 有导游或讲解员,能为游客提供基本的导游或讲解服务。

 

6.4.5.2.2 讲解内容科学、准确、生动,具有浓厚的知识性、趣味性。

 

6.4.5.2.3 能协助有关人员解决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6.4.5.2.4 导游服务质量达到GB/T 15971的要求。

 

6.4.5.3 咨询服务

 

6.4.5.3.1 设有专门的游客咨询处,配置有旅游咨询服务电话,有2个以上的专职旅游咨询服务人员,能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咨询服务。

 

6.4.5.3.2 礼貌待客,微笑服务,热情亲切,真诚友好,耐心周到,主动服务。

 

6.4.5.3.3 有问必答。如对客人提出的问题不能解决时,能耐心解释。

 

6.4.5.3.4 回答问题迅速、准确。

 

6.4.5.4 餐饮服务

 

6.4.5.4.1 餐饮服务符合SB/T 10001SB/T 10002的要求。

 

6.4.5.4.2 食品卫生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有预防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的制度和措施,餐饮场所达到GB 16153规定的要求。

 

6.4.5.4.3 餐饮污水、油烟等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6.4.5.4.4 饮食能很好满足广大游客就餐要求。

 

6.4.5.4.5 能提供5种以上味道纯正,营养丰富的当地乡村特色菜点。

 

6.4.5.5 购物服务

 

6.4.5.5.1 旅游商品的经营应符合GB/T 16868的规定。

 

6.4.5.5.2 旅游商品应质量合格,明码标价,无欺诈行为。

 

6.4.5.5.3 无强买强卖、尾随兜售等行为。

 

6.4.5.5.4 有4种以上当地乡土特色产品供应。

 

6.4.5.5.5 服务热情周到、用语文明。

 

6.4.5.5.6 有乡村旅游区(点)纪念品、工艺品销售。

 

6.4.5.5.7 旅游商品包装精美,特色突出。

 

6.4.6 旅游服务人员

 

6.4.6.1 基本要求

 

6.4.6.1.1 应具备良好的的职业道德,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宾客至上、文明有礼、团结协作、爱岗敬业。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尊重游客的民族习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

 

6.4.6.1.2 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熟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职工作的管理规范及服务标准,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专业知识、作业规范和服务技能。

 

6.4.6.1.3 应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较好的口头语言表达能力,称谓规范,用语礼貌。

 

6.4.6.1.4 应熟练掌握各种类应急事件处理方案、投诉处理程序、概况及各个游览点的基本情况、景区内购物、休息、公厕、安全等与游客相关设施的位置。

 

6.4.6.1.5 主要管理人员经自治区级旅游部门组织的乡村旅游业务技能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6.4.6.2 导游或讲解人员

 

6.4.6.2.1 遵纪守法、遵守公德、尽职尽责,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6.4.6.2.2 能使用中英文讲解,语言准确、生动、形象、富有表达力。

 

6.4.6.2.3 熟悉讲解内容,基本掌握旅游区(点)主要景观、景点的相关知识,能回答游客有关旅游的常识性问题。

 

6.4.6.2.4 经过旅游部门专门培训,持证、挂牌、着工装上岗。

 

6.4.6.2.5 着装整洁、得体。

 

6.4.6.2.6 举止大方、端庄、稳重,表情自然、诚恳、和蔼,无不合礼仪的生活习惯。

 

6.4.6.2.7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应变等办事能力。

 

6.4.6.3 餐饮服务人员

 

6.4.6.3.1 餐饮服务人员经专门培训,熟练掌握服务规范和礼仪。

 

6.4.6.3.2 餐饮服务人员符合餐饮服务人员健康要求,并持健康合格证书上岗。

 

6.4.6.3.3 熟记餐厅的主要菜点的名称及主要原材料等相关知识。

 

6.4.6.3.4 着工装、挂牌上岗。

 

6.4.6.4 涉及安全的工作人员

 

6.4.6.4.1 机动驾驶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专业救护人员等涉及安全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技能证书上岗。

 

6.4.6.4.2 保安人员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仪容整洁,文明礼貌,恪尽职守。

 

6.4.6.5 其他服务人员

 

其他服务人员经过必要的岗前素质和技能培训,国家有规定持证上岗的应取得相应证书。

 

6.4.7 旅游安全

 

6.4.7.1 建立有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有安全岗位,配置有相应安全人员。

 

6.4.7.2 厨房、餐厅、客房等服务场所配备有消防设施。

 

6.4.7.3 有安全防护设施,并运行正常。

 

6.4.7.4 旅游区(点)设有医务室,并配备有医务人员和常备的医药,能满足基本救护工作。

 

6.4.7.5 每年进行安全工作检查,并有记录。

 

6.4.7.6 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6.4.7.7 建立安全预警机制、紧急救援机制、突发事件处理及应急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预警演习活动。

 

6.4.8 旅游环境保护

 

6.4.8.1 建立环境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执行。

 

6.4.8.2 生态状况良好,环境整洁。

 

6.4.8.3 当地特色自然资源、历史古迹、文物和特色建筑物基本得到保护。

 

6.4.8.4 周边环境协调,无污染单位。

 

6.4.8.5 有县以上环保部门环境评估报告。

 

 

 

参考文献

 

[1]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GB/T 177752003)国家旅游局

 

[2] 《贵州省乡村旅舍等级评定与管理》(DB52/T 4662004)贵州省旅游局

 

[3] 《农家乐开业基本条件》DB510100/T 0042004)成都市旅游局 2004

 

[4]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评分标准》(DB510100/T 0052004)成都市旅游局2004

 

[5]  青海省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2006 青海省旅游局

 

[6] 《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2006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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