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实施意见,推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第二条 严格遵守公务接待规定,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不准将私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收送礼品、纪念品、土特产等。
第三条 严格遵守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不准超标超编配备公务用车;不准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调离原工作单位不准带走车辆;不准公车私用。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数量和规模,不准以公务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擅自变更行程、延长国(境)外逗留时间;不准在境外考察、招商活动中搞大型宴会;不准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
第五条 严格遵守办公用房规定,不准违规建、购、租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不准多处占用、豪华装修办公用房;不准调离原工作单位继续占用办公用房。
第六条 严格遵守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规定,不准违规举办或参加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不准向企业和个人摊派款项。
第七条 严格遵守求真务实要求,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第八条 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严格遵守住房政策规定,不准违规多占住房;不准为领导干部建别墅。
第十条 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不准封官许愿、任人唯亲;不准指定提拔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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