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贺州市旅游协会”;英文名称:HeZhou Tourism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贺州市旅游企事业单位和热心于旅游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组织,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咨询与参谋、联络与协调、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旅游业的繁荣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组织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贺州市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进行贺州旅游发展规划、资源开发、宣传促销、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协助政府推动旅游各行业的协调发展。
(二)延伸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开展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行业管理活动,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加强与旅游业相关部门的联络,组织制定行业公约并监督遵守,强化旅游行业内部的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与合作。
(四)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旅游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并协助贯彻执行。
(五) 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旅游信息网络,搞好旅游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组织技术交流,举办展览和促销活动,为旅游企事业单位提供政策、技术、管理等方面咨询和人员培训等服务。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开展与国内外旅游界的友好交往与旅游合作。
(七)编辑出版旅游资料、刊物,交流、传播旅游信息和研究成果;加强旅游宣传,普及旅游知识。
(八)在条件成熟时,创办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旅游业、遵守国家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协调会员单位由于同行业不正当竞争而引发的重大问题、宣传会员单位突出业绩、先进管理经验、提供最新的权威性信息资料等);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行业公约的行为,损害我市旅游业的形象和声誉,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对其进行必要的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内部通报批评、登报批评、行业制裁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议案;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任期3至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社团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的产生
(一)理事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本市范围内的下列旅游企事业单位,自然成为理事会成员,且理事会名额随之增加:
1.本市范围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
2.国家旅游协会会员单位;
3.自治区旅游协会副会长单位;
4.AAA级以上景区;
5.星级旅游饭店;
6.旅行社或旅游公司。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任名誉会长、名誉会员或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行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幕期间由会长会议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管本会财务和资产使用,签署本会各类经费支出凭证;
(五)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行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下列分会:
(一)景区观光分会;
(二)宾馆、饭店分会;
(三)酒店分会
(四)餐饮分会
(五)烹饪分会;
(六)旅行社分会;
(七)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分会;
(八)旅游商品分会;
(九)娱乐分会;
(十)信息咨询分会。
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加或减少相关分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属经济实体上交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会费等级标准及缴纳办法:
(一)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五)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六)邀请入会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免收会费;
(七)会员单位和个人应在每年3月份以前,主动将会费交纳到协会财务部门,不得拖欠。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与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协会经费开支办法与权限,由理事会决定,经费收支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兼职工作人员的补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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